进口双酚A面临反倾销措施
本刊讯 3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2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的进口
双酚A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8月30日发布第6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
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
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初步裁定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幅度为5.3%~37.1%;中国大
陆双酚A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此,自2007年3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的进口双酚A时,应
依据初裁公告中确定的各公司征收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