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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部分资源性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2007年21期 发行日期:2008-12-01
我国调整部分资源性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本刊讯 为进一步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增加能源、资源类产品、关键零部件的进口,促进
贸易平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国调
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此次调整将对142项商品加征出口关税。其中重点是对80多种钢铁产品进一步加征5%~10%的出口关税。对
天然石墨、稀土金属、精炼铅、氧化镝、氧化铽及部分有色金属废碎料等产品开征10%的出口关税;对偏钨酸铵、
氧化钼、钼酸铵、钼酸钠、菱镁矿、烧镁等产品开征5%~15%的出口关税。将镍、铬、钨、锰、钼和稀土金属等金
属原矿的出口关税由目前的10%提高至15%;将煤焦油、部分铁合金、未锻轧锌、萤石、非针叶木木片的出口关税
由目前的5%~10%提高至10%~15%。
   同时,为鼓励进口,促进贸易平衡,还对209项进口商品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其中,煤炭、软木和燃料油等
资源性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为0~3%;排液泵、密封件、轴承及阀门用零件、工程机械零件等关键零部件的进口暂
定税率为2%~6%。(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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