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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氟烃物质在家用电器中禁用
2007年24期 发行日期:2008-12-01
氯氟烃物质在家用电器中禁用
   本刊讯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保护
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等5部委联合发出《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
(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公告》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
产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不得在家用电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氯氟烃作为清洗剂;
自2007年9月1日起,任何企业(包括生产企业以及经销商和零售商在内的所有流通企业)不得销售以氯氟烃为
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
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公告》所适用的氯氟烃是指包括CFC-11(CFCl3)、CFC-12(CF2Cl2)、CFC-113(C2F3Cl3)等在内的、所有
可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的氯氟烃类消耗臭氧层受控物质的一种或几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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