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新在何处——瞩目《劳动合同法》
□ 本刊记者 朱良伟
黑砖窑、煤矿坍塌、化工厂爆炸……在报端频频出现,随着死伤一起出现的是死亡和伤残得不到赔偿,企业
方或逃匿或推托责任,出事的劳动者的家属从此没有生活保障;无数的进城务工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凄凄惨惨过年
关;山西黑砖窑事件更为典型,劳动者毫无任何权益可言,彻头彻尾地在做奴工。出事工人的血泪和社会舆论让中
国政府必须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关注点一:承认事实劳动关系
新近颁布的“新劳动法”其实应该称为《劳动合同法》,最主要的特点是从根本上加大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加
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首先改变了原来劳动法“有劳动合同你才是我的员工,我才需要对你尽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承认事实用工,并规定用工就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条款。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
中心主任张恒顺解释说:“招工要有招工的名册,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到劳动者的投诉,就会要求企
业出示招工名册和劳动合同文本。并不是说谁投诉谁举证,而是面对劳动者的投诉,企业必须出示劳动合同文本,
拿不出来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劳动关系解除后还有2年的备查期,即民事诉讼追溯期是2年。在我看来这部分条款
是公平合理的,因为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不是要惩罚企业,而是规范劳动用工市场。”
关注点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无论是农民工,还是大中专毕业生,都不同程度地面临“就业难”的问题,其中一个原因是部分企业为了降
低支出,或将其在试用期解雇,或与之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之后再招新人。这种恶性循环的后果是有些企业只招二、
三十岁黄金年龄段的劳动者,致使年龄不占优势的劳动者就业难,更重要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
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从社会来看,形不成相对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增加了失业风险。针对这些问题,《劳动合
同法》规定,企业只有两次和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而如果其中有一次的合同期达到了10年,那
么企业就只能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所谓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必须在这个企业干到
退休,张恒顺解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两大特征,一是无“终止”,二是可通过“解除”这种方式来停止合
同关系。”
关注点三:企业不续签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原劳动法的规定,合同到期后“终止”不需要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则需要付给经济补偿
金,这样就用经济手段引导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企业和劳动者签订的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同意续订,企业不同意,原劳动法没有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新法规则
要求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张恒顺表示:这是一个原来争议很大的条款,最后还是确定下来了。作为一个有19年
劳动法工作经验的同志,我认为这条规定是完全合理的。劳动力市场不断向前推进,需要保留相对稳定的劳动合同
关系。
关注点四: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劳务派遣、违约金、非全日制用工
自从1994年《劳动法》实行确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制度,至今劳动合同制度已经实行了10多年,
10年来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发展的不规范,到逐步规范,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现
象,面临了很多新问题。《劳动合同法》除了在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合同制订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合理化、
可执行化之外,还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违约金的收取等市场经济下出现的新现象进行了规范。
规定了用工单位(即使是县级一下区域的小规模单位)应当执行的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的相应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报酬和其他的福利待遇。
关注点五:赋予工会更多权力
《劳动合同法》的另一个特点是赋予了工会更多的权力,规定“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半年之后《劳动合同法》,能不能得到有力执行呢?面对这个问题,张恒顺表示,北京将开展“咨询日”活动,
在广大群众中开展普及宣传。散在各个企业内部的工会,将为投诉的员工提供维权帮助。另外,北京成立了很多为
农民工维权的工会,将为农民工免费提供维权服务,相信《劳动合同法》将得到有力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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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机构对《劳动合同法》表示欢迎
谨慎质疑其执行效力
劳动合同法初稿于2006年公布后,遭到了跨国公司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一些团体曾表示,它可能导致跨国
公司去其它国家投资,但这些团体近日陆续对该法的通过表示欢迎。商务部对外经济贸易研究院一位专家评论:“《劳
动合同法》制定过程的开放性对法规顺利实施起了很大作用。”
中国欧盟商会对此表示欢迎,并对该法以改善劳动条件、创建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为目的深表赞同,
同时感谢中国政府邀请商会参与该法的草案评议过程。欧盟商会还表示,该法对欧盟企业在华投资的影响不表担忧。
世界上多项研究证明,劳动力成本不是影响企业投资战略的首要因素,而市场规模和增长潜力才是吸引投资的主要
原因。外国企业在华投资的增长强有力地反驳了这些忧虑。一个更为成熟完善的法制环境应被视为吸引外资的优势
条件。
中国美国商会在《劳动合同法》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迫不及待”地发表
了声明:“我们并不反对,也从未反对过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而且非常高兴的是,我们能够在这部法规的制
定过程中参与其中。”
贝克·麦坚国际律师事务所(Baker & McKenzie)合伙人、中国劳动力问题研究专家刘恩德(Andreas Lauffs)
表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中国企业需要在劳动者通过试用期后,与其签订永久聘用合同,解雇工人的条件限制很
严,这有助于雇员获得“长期、有保障”的劳动合同。
但是,外国商会和劳工维权人士同时表示,现行法律执法不力的情况意味着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不太可能在短期
得到改善。“最重要的一点是执法。在环保领域,我们看到中国法律甚至比欧洲法律更加严格,但有时根本得不到
执行。”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Joerg Wuttke)表示,“立法和地方政府执法能力之间的巨大差距,损害了法治方
面的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