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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法规专栏(69)
2008年49期 发行日期:2009-01-06
化学品法规专栏(69)
    REACH执法工作将如何进行?
  按照REACH法规第126款的规定,所有成员国都应该在2008年12月1日前向欧委会提交违反REACH的制裁
和惩罚措施规定(不仅仅是计划,而是明文的规定)。12月2日,ECHA发言人表示:只有14个国家在规定的最
后期限前向欧委会通报了REACH制裁和惩罚措施,还有包括奥地利、比利时、希腊等近半数(13个)欧盟成员国没
有通报。令欧盟惊奇的是,像法国和意大利这样有着庞大化工产业的国家,没有按期提交相应的文件。
  在欧盟和欧洲经济体成员国代表在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执行论坛上,欧盟催促各成员国尽快完成相关执
行处罚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REACH法规的顺利执行,并将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建立战略合作框架,就REACH
监管与合作方面达成一致,制定REACH执行基本标准。论坛上讨论了对制造商、进口商和非欧盟企业的唯一代表
进行核查和监管的问题,一致通过了共同核查企业REACH执行情况的合作计划。将有超过20个欧盟成员国以及
挪威和冰岛共同参与此项目。该计划将在2009年上半年开始执行,核查将遵循REACH法规“无数据,就无市场”
的要求,针对制造商、出口商和“唯一代表”核查其是否进行了预注册和注册,是否提供了法规要求的安全数据
表。核查小组将制订出项目细节以及进程计划。第二次协调执法项目将基于第一次执法的结果于2010年启动。

  英国颁布《REACH实施条例2008》
  英国近日颁布了《REACH实施条例2008》,并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在该文件的第5部分,
规定了违反REACH的惩罚措施。其中包括经循简易程序定罪(summary conviction)的,可处罚款5000英镑以
及3个月以下的监禁;经循公诉程序定罪(conviction on indictment)的,可处罚款无上限及2年以下监禁。
  另外,据业内人士透露,德国也颁布了相关条例,不履行REACH的将被处以最高10万欧元的罚款,或者2~
5年的关押(最高刑期仅在化学品对生命,健康或财产构成危险时实行)。

   (栏目编辑: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朱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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