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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行业准入条件》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08年50期 发行日期:2009-01-09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刊讯 为规范黄磷行业发展,防止低水平装置重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进一
步促进黄磷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工信部于近日发布了《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新建黄磷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黄磷新建项目)的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必
须达到2万kVA及以上、折设计产能1万t/a以上。新进入企业的起始产能必须达到5万t/a及以上。现有的黄磷
装置,单台装置在1万kVA及以上的,如在原料粉尘回收、能耗、尾气综合利用、泥磷回收、污水处理、安全保障
和磷渣综合利用等方面没有达到条件要求,必须在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完成相关改造,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单台装置在7200kVA以下的,须在准
入条件实施起一年内淘汰;单台装置在7200~10000(不含)kVA的,如尾气和炉渣不能够实现全部综合利用,须
在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淘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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