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CDM项目所得税获得减免
4月1日,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
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文)。
《通知》称: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交给国家的HFC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
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
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
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悉,该公司目前拥有两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第一套CDM项目是公司与日本JMD温室气体减排
株式会社签订了《温室气体减排合作合同》,约定向其转让总量不超过4000万t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不低于
6.5美元/t,转让期7年;第二套CDM项目是公司与气候变化资本有限公司(英国)和气候变化碳基金2s.a.r.l(卢
森堡)签订了《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合作合同》,向其转让总量不超过3500万t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不低于9
欧元/t。按照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收入的65%上交国家,35%
归入企业。
依据财税〔2009〕30号文,该公司尚需经当地税务部门对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核算确认后,
方可获得税收返还。以上所得税减免政策将有助于降低公司税负,增加公司的现金流量,提升企业经营业绩。公司
将积极办理相关减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