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CDM项目将获财政部免税优惠
本刊讯 4月2日从国家财政部获得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简称
CDM项目)实施企业享有免征部分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四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
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
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对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指出,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
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氧化亚氮
(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
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此外,通知还指出,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
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
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
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据悉,上述优惠自2007年1月
1日起执行。对此,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之所以将优惠时间追溯至2007年1月1日,
是因为其中一些企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是从2007年开始获得的,并且这些企业已经按规定上缴了属于
国家的收入部分。(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