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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1,4-丁二醇实施反倾销
2009年18期 发行日期:2009-05-12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1,4-丁二醇实施反倾销
    本刊讯  2009年5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26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中国台湾的进口
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初步裁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9年5月6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该进口产品征收
保证金。 自2009年5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时,应依据初裁
公告中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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