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沙特等四国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本刊讯 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24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马来西亚、印尼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
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
至2009年3月31日。
商务部于2009年5月4日正式收到上海焦化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代表国内甲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包括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在内的14家申诉企业和支持该申请的中海石油建滔化工有限
公司等19家企业在2006~2009年3月甲醇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本次调查自2009年6月2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
2010年6月2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年12月24日。(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