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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己二酸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009年26期 发行日期:2009-07-09
作者:化信
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己二酸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本刊讯  商务部6月26日发布今年第48号公告,公布了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韩国、欧
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初裁决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
公司的倾销幅度(5.7%~35.4%)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
则号:29171200。(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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