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延续五年对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
本刊讯 商务部9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9年9月29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
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3年9月29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最终反倾
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08年9月28日,决定对上述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经
调查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以及对相关产业造成
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因此,自2009年9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向中国海关继续缴纳相应
的反倾销税。此次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牵头组织,行业内8家重点企业申诉、12家企
业明确支持,参与调查企业的产量总数超过了国内全行业总量的50%。(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