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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作出期终复审裁定
2009年46期 发行日期:2009-12-01
作者:化信
商务部对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作出期终复审裁定
  本刊讯  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61号公告、2005年第115号公告、2006年
第53号公告、2009年第2号公告、2009年第57号公告、2009年第5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
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8年9月1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向
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烟台巨力异氰酯有限公司支持本次复审申请。2008
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于1年后作出期终复审裁定。(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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