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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
2010年19期 发行日期:2010-05-18
国家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
    本刊讯  5月1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
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
    《通知》要求,限期取消现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各地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
业实行优惠电价,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
要立即停止执行。
    《通知》明确,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并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
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淘汰类
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
    据悉,由于历史原因,现行电价政策中电解铝、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享有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特别是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部分省(区、市)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实行了不同幅度、不同方式的优惠电价,
抑制了价格杠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
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
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下发了《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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