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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将从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20期 发行日期:2010-05-25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将从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4月4日发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10年6月1
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自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后,食品添加剂
生产商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新规定细化了生产许可证制度,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的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
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例如,目前作为化工品的食品添加剂存在试
生产、试销售的环节,而《规定》实施后,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将不允许试生产、试销售。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
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新规定提出了“生产者质量义务”,强调了生产者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产者的质量义务主要有:
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
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
的材料,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
查等。
    新规定要求,生产者若发现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并将食品添加剂召回和
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新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使用禁忌与安全注
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
限;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
用量和使用方法;法律、法规或者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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