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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延长甲醇反倾销调查期限
2010年26期 发行日期:2010-07-06
商务部决定延长甲醇反倾销调查期限
    本刊讯  6月2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延长甲醇反倾销调查期限。2009年6月24日,商务部曾正式发布
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鉴于案件
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决定案件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10年12月24日。
  编辑点评:2009年5月4日,上海焦化有限公司、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正元化工集团以及安微临泉
化工股份公司等14家企业,代表中国甲醇产业向中国商务部正式提出甲醇反倾销申请,商务部予以受理并立案调
查。但此后国外甲醇产品的低价进口仍愈演愈烈。2010年以来,甲醇进口量逐月增加,1~5月,进口甲醇已相当
于同期国内甲醇总产量的1/3,其中5月份进口甲醇40多万t,创今年以来月进口甲醇最高纪录。大量低价甲醇的
涌入加剧了国内甲醇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使甲醇价格持续低位运行,行业性亏损不断加剧。另一方面,来自伊朗
等未列入调查范围国家的甲醇进口数量大幅增加,据海关统计,1~4月,仅伊朗就向中国出口甲醇60余万t,占
同期我国进口甲醇总量的40%,其中4月份高达19万t,占当月我国甲醇进口总量的65.5%。
  对于商务部延长甲醇反倾销调查期限的决定,国内甲醇企业表示了极大的关切,企业担心若不尽快做出甲醇反
倾销肯定初裁,不仅被起诉的国家会继续向中国低价销售产品,那些未列入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更可能追风效仿,届
时,不仅国内甲醇产业将受到更大冲击,反倾销涉及的国家会更多,难度也会更大。(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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