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发布
本刊讯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月6日发出关于发
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的通知(环发
[2004]25号)。通知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
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
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发布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
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简称《名录》,附件详见本刊A18版)。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
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0]85号)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
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到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
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企业必须在进出口合同文件上注明进口(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
质的具体用途。对于进口或出口的含氢氯氟烃类物质,应注明原料用
途或制冷剂用途;对于进口或出口的甲基溴物质,应注明检疫及装运
前用途或非检疫及装运前用途。(李丹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