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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2010年33期 发行日期:2010-08-25
我对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本刊讯  8月12日,商务部发布了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商务部
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
征收范围为2.0%~20.1%,实施期限为5年。(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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