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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化工产品燃料油免征消费税 石化或受益
2010年35期 发行日期:2010-09-07
部分化工产品燃料油免征消费税 石化或受益
    本刊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
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
消费税。
   同时,对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对生产乙烯、
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补征消费税。对企
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通知明确,乙烯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苯、
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
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有关专家表示,此次取消燃料油消费税则一定程
度上减轻了企业的成本,同时也释放出了鼓励发展乙烯、芳烃等产业的信号,有关报告指出,截至2010年底,即
使我国新建和扩建的乙烯装置全部投产,乙烯消费缺口仍达1374万t。(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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