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初裁认定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
本刊讯 商务部1月24日发布公告,我国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初裁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
商务部在公告中称,自2011年1月25日起,对进口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己内酰胺征收保证金。对各公司
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在4.30%~25.50%之间,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
己内酰胺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之一,主要用于生产锦纶6切片,并进一步用于制作成锦纶6纤维和尼龙
6工程塑料等,广泛应用在毛纺、针织、机织、渔业、轮胎、工程塑料、薄膜以及复合材料等领域。(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