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沟油生产柴油免征消费税
本刊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
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将包括地沟油等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纳入免征消费税的适用范
围。
“通知”称,为方便税收征管,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
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①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
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②利用动物屠
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③食用油脂精炼加工
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等。④油料加工或
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自去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的通知》以来,生物柴油的推广应用工作迅速在海南等地展开。但因没有对“废弃的动植物油”做明确界定,在
具体执行过程中给税收部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通过科学的调研,今年财政部会同中海油、全国生物柴油
行业协作组的专家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讨,最终形成该文件。全国生物柴油行业协作组副秘书长孙善林指出,
“通知”明确了“废弃的动植物油”范围,将推动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工作的执行和操作,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
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同时,此举的最大意义是防止今后在燃料油涨价时食用油趁机进入生物柴油生产。
孙善林介绍,该“通知”仅是针对国内现有生物柴油原料制订的,今后随着更多原料的开发,相关税收政策
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以麻风树、黄莲木、文冠果、微藻等为原料的生物柴油,以及生物质转化为液态气柴油等
都应当考虑免征消费税。(路元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