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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颁布
2011年26期 发行日期:2011-07-05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颁布
  本刊讯   环保部、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
移危险废物;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
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尚无适用
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禁止以凭指示交货
(TO  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办法》规定,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对污染物排放应当进行日常环境监测,环保部门要加强实
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防止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据悉,2010年,我国废纸、废塑料、废五金、废钢铁、铝废碎料、铜废碎料等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际进
口达4000多万t。(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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