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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对中国产轮胎征收反倾销税
2011年27期 发行日期:2011-07-11
阿根廷对中国产轮胎征收反倾销税
    本刊讯  商务部网站7月7日消息,阿根廷对原产于我国的轮胎作出反倾销终裁,并决定采取征收反倾销税
的最终措施:对旅行汽车轮胎征收23%的反倾销税,对农用或造林用机械或车辆的轮胎征收10%的反倾销税,对
公共汽车或卡车轮胎征收17%的反倾销税,该措施自2011年6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同时,对直径13
英寸、宽度165mm的子午线轮胎的反倾销措施延期6个月实施。(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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