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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深化
2011年32期 发行日期:2011-08-16
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深化
  本刊讯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
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另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
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
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通知中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
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
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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