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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布的化学品法规分析及GHS实施进展
2011年41期 发行日期:2011-10-24
作者:朱良伟

近期发布的化学品法规分析及GHS实施进展
本刊法规研究员  朱良伟
  2011年,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发布了与EHS相关的几个化学品法规、标准,对化学品生产、进出口贸易等相关企
业都有一定影响。与众多化学品法规配套的化学品分类标签制度的进展也是化工行业关注的重点,特此本文对相关
法规、标准进行分析,以资对读者有所借鉴。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
  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的修订
之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1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有8章102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和登记等各方面。条例明确,国
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条例
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最应该令企业关注的是,新的条例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和调整机制。原条例中没有“危险化学
品目录”概念,危险化学品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则
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目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危险货物品名表》是从运输安全角度着眼的,而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则涉及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多个环节,因此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同时,《危险
货物品名表》与剧毒化学品目录又很难避免交叉重叠。此外,《危险货物品名表》由交通部门牵头制订,剧毒化学品
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则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
公布,对同一类物品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制订目录,管理上也不够顺畅。新的条例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
概念,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
  企业还必须注意,原条例没有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
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以及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和出
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4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部令2011年第
1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4月8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十一五期间,我国累计进口废物原料高达2.7亿吨,仅2010年我国废纸、废塑料、废五金、废钢铁、铝废碎料、
铜废碎料等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际进口量就达4000多万吨。办法从进口固体废物国外供货、装运前检验、国内
收货、口岸检验、海关监管、进口许可、利用企业监管等环节均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进口固体废物全过
程监管体系,并明确规定九项禁止:即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
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禁止以凭指示
交货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办法还规定,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对污染物排放应当进行日程环境监测,环保部门要加强实地检
查和监督性监测,防止加工利用过程仲产生的二次污染。

  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等两项标准(2011年9月)
  国家环境保护部日前公布2011年第64号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矿采选工程》(HJ 619-2011)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从2012年
1月1日起实施。

  四、GHS在我国的实施进展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四修订版已经公布,包含了关于不稳定气体和非易燃溶胶的新危险类
别,进一步合理化了预防声明,并对一部分分类标准进一步澄清,中本版本在2011年年末有望公布。

    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要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必须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并在包装上附带化学品安全标签。MSDS和安全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GHS类型的国标,如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和GB 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另外,当新的危险特性被
发现时,生产厂家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M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另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的第3、4、5款规定,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MSDS或未在包
装使用化学品安全标签的;2)MSDS或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3)危
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立即公告新的危险特性,或不及时修订M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都将面临最高10万元人
民币的处罚。违规企业还可能被要求停止生产或经营。企业应确保其产品使用的MSDS和安全标签符合相应的中国国
家标准。
  为了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企业必须关注我国GHS的实施进展。2011年8月初,中国检验
检疫科学研究院下属的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学品安全研究中心正式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签署《实施全
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国家战略研究》项目协议书,承担实施GHS国家方案的起草工作。2010年国务院确认
将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我国实施GHS的牵头部门,2010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了“GHS亚洲区域研讨
会”,建立了GHS实施国家协调机制,就“国家实施GHS中长期及年度计划”等内容形成共识。

  在与全球GHS法规上的接轨工作我国已经做好准备。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根据GHS制订了26个化学
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20576~599-2008、GB20601-2008、GB20602-2008,每一个标
准都针对一个危险性分类,这些标准已于2008年实施。2009年2月1日实施的推荐性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的结构、内容和通用形式,进一步规
范了SDS。《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GB/T22234-2008),对标签的样式和内容进行了规定。最重要的是,由国
家质检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编写规定》(GB15258-2009)已于2010年5月1日实施。这两个强制性标准的发布为我国实施GHS提供了可具体操
作的依据,将加速全面实施GHS。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规定了基于GHS的化学品分类及其危险公示的要求。代替原有标准《常用危
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志》(GB13690-1992)。该标准规定“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部分条款必须强制执行。《化学品
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规定了基于GHS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术语和定义、标签内容、制作和使用要求。代替原有标准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对标签内容作了调整;增加了“标签尺寸”和“简化标签”,并规定
“标签”和“标签制作”部分必须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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