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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对进口己内酰胺开征反倾销税
2011年41期 发行日期:2011-10-24
商务部终裁对进口己内酰胺开征反倾销税
   本刊讯  10月18日,国家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68号公告: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
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1年10月22日起,对原产
于欧盟和美国进口己内酰胺征收2.2%~25.5%的反倾销税,期限5年。这标志着历时近3年,由中石化巴陵石化、
石家庄化纤发起的己内酰胺反倾销获成功。(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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