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省市试点碳交易 或征“区域性碳税”
本刊讯 国家发改委日前宣布,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
放权交易试点。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试点地区安排试点工作专项资金,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家发
改委审核后实施。各试点地区要着手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试点的基本规则,测算并确定本
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
记注册系统,培育和建设交易平台。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系统分析和市场分析研究中心主任姜克隽表示,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包括“澳大
利亚模式”、“欧盟模式”、“日本模式”,今年底前实施方案有望对外公布;不排除借鉴“澳大利亚模式”,向碳排
放大户和高碳行业征收“区域性碳税”。(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