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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列入汽车召回范围
2012年9期 发行日期:2012-03-06
轮胎列入汽车召回范围
    本刊讯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新条例不但增加强制性召回和加大惩罚力度,还明确将轮胎列入召回范围之内。新条例规定,拒不对缺陷产品实
施召回,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证。新条例第26条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
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去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锦湖轮胎在制造过程中使用返炼胶代替原片胶,从而造成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了解,在轮胎未列入召回范围前,商家往往会以“使用不当”或是“使用后概不退换”
等理由来搪塞,列入召回后,消费者可以直接投诉到国务院质检部门。(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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