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4月5日,财政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地方电网企业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向上级部门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补助范围覆盖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办法》规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km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km每千瓦时2分钱,100km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