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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草枯生产被限
2012年19期 发行日期:2012-06-25
  本刊讯 近日,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第1745号公告,决定对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
公告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核准百草枯新增母药生产、制剂加工厂点,停止受理母药和水剂(包括百草枯复配水剂,下同)新增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及生产许可(包括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下同)申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
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3年1月1日起,未变更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不再保留,未使用重新核准标签的产品不得上市,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原标签产品可以销售至2013年12月31日。
公告还要求,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生产百草枯产品,添加足量催吐剂、臭味剂、着色剂,确保产品质量。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百草枯的使用指导及中毒救治等售后服务,鼓励使用小口径包装瓶,鼓励随产品配送必要的医用活性炭等产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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