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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欧盟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
2013年25期 发行日期:2013-06-28
作者:zhoukan2012

中国对欧盟进口甲苯胺
征收反倾销税
  本刊讯  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称,自2013年6月28日起,我国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6月29日决定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13年2月28日发布初裁公告。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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