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临时反倾销
本刊讯 7月18日,商务发布2013年第48号公告,初裁决定对来自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应国内多晶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去年7月20日发布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2013年7月18日,初裁认定:经商务部调查,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7月24日起,对来自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采取征收保证金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交相应的保证金。
本次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