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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生物质能可持续标准、认证与政策发展浅析
2016年20期 发行日期:2016-10-14
作者:zhoukan2012

    生物质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是唯一能替代化石燃料,并可转化成气态、液态、固态燃料以及电力的能源。近年来,生物质能产业在各国的政策扶持下迅速扩展,生物柴油、燃料乙醇、固体成型燃料、生物质发电及沼气已大规模产业化。在全球化石能源供应紧张与气候变化日益严峻的大环境下,生物燃料近年来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解决交通燃料替代和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手段,也是缓解能源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决策。尤其在北美、南美、欧洲、亚洲地区,生物燃料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目前已有 50 多个国家实施了生物燃料与化石燃料的硬性掺混指标或指令。

《可再生能源指令》
 ——搭建欧盟可再生能源
      基本法律框架
   
    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4月通过《可再生能源指令》(EU-RED),并于2010年12月开始实施,搭建了推动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这项立法的基本目标是:到2020年,欧盟各成员国平均可再生能源份额占能源总消耗量的20%,并规定每个成员国交通能源消耗中可再生能源份额必须达到10%。生物液体燃料被认为是交通可再生能源最主要的实施途径,目标贡献率将达到90%。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鼓励利用废弃物(如作物秸秆、废弃油等)为原料进行生物燃料生产,该类型生物燃料的能源利用量可按两倍计算。
    欧盟委员会还提出了除生物燃料和生物液体燃料外的生物质使用的可持续性要求(COM(2010)11)。在电力、供暖和制冷的应用中,国家生物质能的可持续性计划应该遵从可再生能源指令中关于生物燃料和生物液体的要求,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层面的制度多样化和制度矛盾,而这些矛盾会影响原料的最终使用,导致贸易障碍,并会限制生物能源的生长。1兆瓦以下的小规模生产者和使用者无需遵守可持续性指令。生物质生产中需要保护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碳储量。因此,生物质原料不应来自森林或其他生物多样性较高及碳储量高的地区。增加林业或农业残留物的使用可能会在残留物移除时导致土壤碳储量的减少。欧盟委员会建议,国家可对电力、供暖和制冷装置等分别制定支持计划,并提供激励措施来实现高能转换效率。

国际生物燃料认证举措多项并施
  
    在欧洲,一些受到提倡的生物燃料认证正在国家层次执行,例如荷兰和德国。荷兰克莱默委员会的生物质可持续标准制定于2006年,旨在为能源、燃料和化学品等生物质的生产和转变开发一种认证系统并制定可持续性的标准。生物能源或生物燃料的供应商必须遵守被提议的“测试框架”。克莱默委员会在2007年制定了一套原则和标准,在报告中以“可持续性生物质的测试框架”的名称提出。可持续性标准适用于运输燃料,也可用于供发电、供热和冷却的生物质能源及生物基材料。荷兰提出了六个准则以解决生物质可持续性的问题:(1)温室气体排放,(2)与食物、当地能源供应、医药和建材竞争,(3)生物多样性,(4)环境,(5)繁荣,(6)社会福利(社会、人类和产权)。
    国际可持续认证和碳认证(ISCC)项目已于2010年初在德国完成,该项目是一个覆盖从农业到林业所有相关原材料的国际生物质和生物能源认证系统。该系统的开发符合用于交通运输的生物燃料和用于发电的液体生物燃料的可持续生产标准。
    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于2008年成立了“可持续生产的生物质能源应用”CEN/ TC 383委员会。 CEN/ TC 383 将制定一个可持续的生物质能源应用,如运输、供暖、制冷和发电的欧洲标准。CEN标准可以作为一个基础认证体系。CEN/ TC 383可能将增加的可持续性计划纳入以确定的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中: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等方面。CEN标准应提供生物多样性、土壤、水、空气质量,土地用途变更和碳储备损失等的要求和评估方法。该标准还包括对社会问题的贡献,如当地就业和福利、劳动条件、食品竞争和当地生物质使用和土地使用权等。
    可持续生物燃料圆桌会议(RSB)是瑞士EPFL和其他合作者的一个主动倡议,旨在开发一项国际性的生物燃料可持续性标准。RSB标准的第一个版本包括与相关指南和指标一致的可持续生物燃料生产的规则和标准。RSB标准包括12项原则和标准及以最小程度区分的需求和进度要求:(1)合法性;(2)规划,监测和持续改善;(3)温室气体排放;(4)人权和劳工权;(5)农村和社会发展;(6)本地粮食安全;(7)保护;(8)土壤;(9)水;(10)空气;(11)技术使用,投入和废料管理;(12)土地使用权。它还包括生产、加工和生物燃料运输过程的最佳实践准则。RSB设定了一个最小的温室气体排放阈值,即与化石燃料相比,生物燃料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少要降低50%,这一阈值应随时间而增加。
    在美国,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制定了可再生燃料标准(RFS)。它强制规定,到2012年美国需使用75亿加仑的可再生燃料。随后,2007年的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EISA)将年度可再生燃料目标增加到2012年的360亿加仑,并规定到2015年可再生燃料中乙醇占有量为150亿加仑,高级生物燃料占有量为55亿加仑,到2022年高级生物燃料占有量为210亿加仑。
    可持续生物质生产委员会(CSBP)于2007年在美国成立,旨在为生物质的生产和转换发展自愿性的可持续标准,并为可持续生物能源生产制定一套认证体系。CSBP的目的是确保生物质和生物能源生产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并维护和加强社会、经济以及环境和谐。CSBP标准将应用于农业来源的生物质(包括燃料专用作物、农作物秸秆、专用木材、林业废弃物及原生植被)的可持续生产。
    2005年,八国集团(G8)和另外五个国家(巴西、中国、印度、墨西哥和南非)成立了全球的生物能源伙伴关系(GBEP)来推动生物质能和生物燃料的发展,并开发了一个用于生物能源的自愿性国际可持续性框架。随着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经济委员会、欧盟委员会、世界银行、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理事会等的成立,GBEP现由21个国家和11个国际组织作为合作伙伴,另外的21个国家作为观察员国。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一项国际标准解决与生物能源生产相关的可持续性问题。一个新的ISO项目委员会——ISO/TC 248,即生物能源可持续性标准,正是以此为目的建立,并于2010年4月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29个国家作为参与国或观察国参与了此次会议。

中国的“三不得”原则
   
    2007年6月,中国国务院通过《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生物燃料 “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大量消耗粮食,不得破坏生态环境”的“三不得”原则。生物燃料生产坚持“因地制宜,非粮为主”,重点支持以薯类、甜高粱及纤维资源等非粮产业发展,不再核准新建玉米燃料乙醇项目。中国虽然提出了“三不得”原则,但没有出台相对应的实施规范与操作细则,难以实质性地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近五年,中国整个生物燃料行业出现了停滞发展现象,产业没有扩张。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与《生物质能发展“十二五”规划》中也确定了2015年生物燃料乙醇达到400万吨、生物柴油和航空燃料为100万吨的目标,鼓励在盐碱地、荒草地、山坡地等未开发荒地较多的地区,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作物植物特点,种植甜高粱、木薯、油棕、小桐子、能源草等能源植物,建设非粮生物液体燃料的原料供应基地,建设一批产业化纤维素乙醇示范工程。 2012年12月,国家能源局成立两个生物燃料标准化行业技术委员会,即生物液体燃料加工转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粮生物质原料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期望依托标委会的平台,制定相关的非粮生物质原料、边际土地等相关可持续发展标准;此外,正在研究出台“生物质原料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从基地建设的源头进行生物燃料原料的可持续化生产管理。同时,中国政府正在研究出台非粮燃料生产计划管理办法及经济补贴政策。目前中国主要在生物燃料立项批准阶段进行环境评价与审核,这仅仅对项目工程建设起到约束作用,而不能在长期产业发展中起到全燃料链的环境引导与跟踪的效果,因此全燃料链的可持续标准的开发与应用是保证产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基石。
  
可持续发展标准政策全方位覆盖
  
    国际生物燃料可持续发展认证和气候变化联系起来,这可能有助于获得更加广泛的认可并避免贸易壁垒。尽管我国已初步参与到国际生物质能标准的制定中,但尚未开展认证方面的深入研究,不能满足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又可能被迫接受欧美标准和制度,应给与高度重视。在国际标准制定的同时,尽早开展国内的相关研究,这对我国来说是争取国际生物质能认证制度的话语权的极好契机。2012年12月,在国家能源局的支持下,成立了能源行业非粮生物质原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能源行业非粮生物质原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林业分技术委员会、能源行业生物液体燃料加工转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期望标委会能够关注并开始制定生物燃料可持续生产标准与规范;同时,国家能源生物液体燃料研发(实验)中心、国家能源非粮生物质原料研发中心、国家能源生物燃料研发中心等机构要为生物燃料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研究根据;共同推动中国生物燃料可持续标准与产业政策的有效结合。
    建立非粮生物燃料可持续标准与原则  生物燃料可持续发展标准应覆盖土地利用、原料生产、加工转换、混配消耗等全生命周期阶段,而不是局限在某一阶段。应该对非粮生物燃料原料、边际土地等名词概念进行标准定义,同时,要提出非粮生物燃料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标准要求与原则,尤其是非粮生物燃料的土地利用类型、温室气体排放要求、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水资源利用与废水排放要求等,非粮生物燃料可持续标准要求应该与已有的环境标准要求相结合,相辅相成。可持续标准与原则可与空气、水等现有标准相结合或保持一致性,对温室气体排放等提出定量要求。
    建立生命周期能源效率与温室气体排放评价体系 生物燃料与其他替代燃料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化石能源效率低与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低,建立一套生命周期能源效率和温室气体排放评价体系,并将生物燃料温室气体减排与产业优惠政策结合,在政策上体现出温室气体减排高的生物燃料能获得更大的优惠值,促进生物燃料生产企业及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
    建立非粮生物燃料原料基地管理办法与规范 将非粮生物燃料可持续发展标准及原则与非粮生物燃料原料基地管理办法相结合,对原料基地的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提出具体要求或基本原则,甚至量化指标,从非粮生物原料生产源头进行管理,避免负面环境与社会影响。
    建立可持续生物燃料产品认证制度与管理办法 根据非粮生物燃料可持续生产标准与规范,建立认证制度,认证制度最好能覆盖生物燃料全生命周期阶段,只有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非粮生物燃料产品才能被认为是合格的生物燃料,同时鼓励发展可持续先进生物燃料,尤其是利用农林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产品。通过认证的产品或者生产企业,可获得国家税收减免或者其他优惠政策。
    加强与国际生物燃料可持续标准的交流与协调 目前,国际生物燃料可持续标准与政策制定方面仍处于探讨和初始阶段,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产业标准制定与讨论,加强原料合格性、温室气体减排评价与报告、土地开发利用、可持续性与产品认证、国际贸易等规范与制度的交流,争取国际标准和认证话语权。

    生物燃料可持续性的核心理念是要实现经济、环境、社会的可持续均衡发展。生物燃料可持续发展需遵循相应的原则与要求、政策与法规,在采取有效监管机制和良好操作规范下,才可实现能源替代和温室气体减排,不破坏空气、水资源、土壤质量,不威胁生态和粮食安全系统,还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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