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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挥发性有机物减排
2018年18期 发行日期:2018-09-14
作者:■ 山西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刘澎

     作为一类(而非一种)新型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相比,具有组分复杂、涉排行业广泛、排放环节众多、大气反应机理不明等特点。国家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率先推行总量控制制度来管控VOCs,并预期在“十三五”末完成“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的目标,进而使得VOCs减排上升到“有指标可依”的新高度。据研究机构测算,围绕VOCs治理、监测、设备研发等的相关业务,能够激发至少千亿元市场潜力。
     但由于当前我国各地VOCs污染控制工作基础薄弱、技术标准缺失、监管体制不完善,导致在VOCs减排过程出现了不少问题。
  
1.环保“一刀切”造成误伤

    
     随着空气质量考核压力以及环保督查力度的加大,某些地方政府采用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方式对辖区内的部分或全部行业进行环保管理,严重影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以工业涂装所用的涂料为例。《“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在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也就是说,粉末涂料有别于传统的溶剂型涂料,具有无溶剂、无污染、可回收、环保节能等特点,属于一种环保型替代涂料。然而,河北某地区却将粉末涂料“一刀切”入VOCs排放涂料,其生产企业也相应纳入涉VOCs重点排放企业名录。如此做法,不但曲解了国家出台VOCs管控政策的初衷,而且非常不利于粉末涂料行业的发展。
     可喜的是,国家生态环境部及时制定出台了《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针对易出现环保“一刀切”的行业或领域,在边督边改时要认真研究,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2.错峰生产或加重污染
   
   现阶段,我国大气污染形势带有明显的季节性变化特点:夏季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而冬季细颗粒物(PM2.5)污染严重。因此,大气环境管理体系逐渐形成了一年两“峰”,“冬季错峰”与“夏季错峰”。
   其实,错峰生产机制最初仅用于调节在去产能、增效益背景下的水泥行业季节性生产。冬季错峰主要是为了避免与燃煤取暖排放叠加而导致空气质量恶化,而夏季雨天增多,水泥市场需求季节性减少,且恰好又是居民用电高峰,水泥行业作为用电大户自然就首当其冲。
    此外,由于夏季O3超标问题的凸显以及优良天数比率考核问责的压力,很多省份和城市出台了O3防治专项方案,均对除水泥外的其他行业也提出了夏季错峰限产要求。《陕西省2018年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求,关中地区的石油化工、煤化工、焦化行业在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分别实施限产设计产能的20%、15%和20%左右,表面涂装(含汽修)、包装印刷行业在10∶00~16∶00停产。邯郸市大气办也相应要求,在6月20日至8月31日期间,市内的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在10∶00~18∶00禁止涉VOCs生产工序作业;年销售汽油2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和主城区示范区内加油站,在10∶00~16∶00不得进行装卸油作业。
     需要注意的是,同样都是错峰生产,但两季的目标控制污染物所有区别。与PM2.5不同,O3没有一次排放源。采暖季通过错峰生产,可以一定程度控制PM2.5的一次排放源,从而降低PM2.5浓度。而O3主要是由VOCs和NOx经过复杂的光化学反应二次产生,且O3浓度与VOCs和NOx的浓度呈高度非线性关系,这种非线性关系随地区差异明显,如果没有科学协同控制这两种前体物,臭氧污染可能随某种污染物的单边削减而进一步加重。
     纵观现有的O3防治措施,主要集中在VOCs错时限产,而煤改气、工业锅炉及机动车等NOx控制效果仍不理想,两者削减比例还有待科学考证,进而会影响O3的实际控制效果。而错时生产排放的VOCs,在扩散条件不利或经区域传输,有可能导致本地或其他局部地区的O3问题恶化。同时,城市绿化的天然源VOCs排放也需合理考虑。

3.减排也需考虑经济性
   
    任何一种污染物的防治途径无非包括三种:源头预防、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以包装印刷行业为例,《“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虽然理论上,源头预防相对最经济,但只进行源头预防是不符合要求的。
    在此,需要指出源头预防与末端治理相搭配的经济性问题。目前包装印刷行业源头控制的主要措施是推广水性油墨、单一溶剂油墨、水性胶黏剂以及无溶剂复合技术。理论上来讲,若从源头把控好,末端治理的压力应相对减缓,毕竟替代工艺与原料所承担的风险与成本要更大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与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相比之下,流露出仅“强化末端”的意思。
    但实际情况是,当前包装印刷所用的原辅料再水性、再升级也无法摆脱“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阴影,反而招致比使用溶剂型原辅料相对更高的末端治理成本(以吸附-燃烧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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