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化学品生产和贸易大国。大量化学品的生产和进出口贸易给我国化学品的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带来了巨大挑战。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化学品风险管理经验和评估技术,我国近年来也逐步建立了自己的化学品风险管理法规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以应对当前日益突出的化学品健康和环境风险。本文将结合我国化学品风险管理实际,重点介绍我国化学品风险管理法规体系和制度,为企业进行化学品风险管控和合规提出几点建议。
何为化学品的风险管理?
所谓化学品的风险管理,就是基于化学品本身固有的属性和数据进行风险评估,然后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并制订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也就是说,风险管理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个是风险评估,二是风险管控。
风险评估是基于化学品本身的基本试验数据,如理化性质、健康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等,进行危害识别,再结合剂量反应关系和化学物质对人员和环境的暴露情况,进行风险表征。比如某个化学物质,它具有轻微毒性,但用作中间体,最终产品中几乎不含该物质,生产加工也在密闭的环境中进行,几乎对人员和环境没有暴露,该物质可被认定为风险可控。这就是风险评估的过程。
风险管控是指化学物质在经过风险评估后,采取不同的风险管控措施。比如某化学物质暴露风险较低,就可以采取一般性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如果某物质有毒且在最终产品中存在,且含量较高,对人员和环境有很高的暴露风险,那就要采取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如尽量减少用量或避免人员的直接接触,以及降低该物质在环境中的排放等。
风险评估的核心思想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从源头进行管理,预防风险的发生;二是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三是逐步替代高危害、高风险的化学物质。
我国化学品风险管理法规体系和制度
目前,我国化学品的管理正从危害管理向风险管理转化。这是学习国外先进化学品风险管理的经验,将有限的资源用在风险控制方面,尽量避免或减少危险的发生。要实现化学品的风险管理,必须从政府、企业和公众三个层面分别考虑,并实现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在政府层面,重点是要建立和完善各类风险管理法规制度。
我国化学品法规制度与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制度最大区别是,化学品分别由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所涉及的法规制度多而复杂。
1.应急管理部下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法律层面:《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目前该法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发布)等。
条例层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即591号令)。
办法层面:《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很多国家或行业标准来配合法律法规的实施。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些法律法规中两个重要的化学品风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1.1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或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登记的主体是化学品(包括纯品和混合物)的生产和进口企业,物品的生产和进口企业不包括在内。登记时间是在企业竣工验收前或首次进口前。登记内容主要涉及企业信息、化学品信息、重大危险源信息、危险化工工艺信息等。企业提交的资料包括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SDS和标签、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目前该登记制度是企业提交登记资料,国家和省级登记办公室进行两级审核,合格后由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为NRCC)统一发证的管理模式。在危险化学品登记完成后,当地登记办公室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NRCC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NRCC每年2月15日前向应急管理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全国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是遵从“源头控制和风险预防”的思想,记载危险化学品的各类危险性信息,从而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
1.2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在GHS实施前,世界各国对化学品的分类和危害性标识不是统一的。同样的化学品,尽管毒性数据一样,但在不同国家,其危害性分类可能不同,对于危险性的标签要求也不一样。为解决该问题,在2002年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上,通过了第一版GHS,并在2003年正式出版了GHS。因其封面是紫色的,因此又称为“紫皮书”。我国在2008 年开始实施GHS管理制度。
GHS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化学品危害性的统一分类,另外就是对化学品进行危害信息的统一公示,也就是编制SDS和标签。化学品危害性分类的主要依据是GB30000系列国家标准。GB30000系列国家标准与联合国第4修订版的内容保持一致,但现在联合国已经发布到第8修订版了。因此,GB30000系列国家标准也有待进一步修订。关于SDS和标签编写,现行中的标准主要有GB/T 16483、GB/T 17519和GB 15258等。
一个企业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编制SDS和标签,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处罚内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态环境部下的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
法律层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条例层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等。
办法层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
在这些管理制度中,《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与化学品环境风险管控息息相关。该条例是生态环境部起草的关于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的条例。目前,还没有正式发布,已经报送给WTO,并征集了WTO各成员国的意见后再次进行了修订,预计将在未来几年内正式发布。该条例参考了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化学品风险管理经验,对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分别进行管理,从源头进行登记和注册,并进行风险评估,最终实现高危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淘汰。一旦发布,将使我国化学品的环境风险管理有很大的提升。
(1)现有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管理:主要包括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两方面的内容。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报告、环境风险筛查、化学物质赋存情况调查监测、化学物质危害识别和暴露评估。基本信息报告是指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化学物质的企业应每3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口化学物质的名称、用途和数量等情况。环境风险筛查是指列入优先开展风险评估计划的企业,需要提交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进口数量、用途、环境排放数据、周边环境信息,还需要提交理化、毒理和生态学数据。化学物质赋存情况调查监测是指识别化学物质环境暴露风险,为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调整化学物质风险管控措施提供支持。化学物质危害识别和暴露评估是指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委托技术单位进行危害识别和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进行专家评审。然后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订相应的管控名录,即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严格限制化学物质名录、禁止化学物质名录等。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如图1所示。
(2)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管理:关于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管理,在条例中也有详细的要求,具体可以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也就是2020年4月29日发布的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和相应的配套文件申报登记指南来进行管理。
依据12号令,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新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都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所谓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按照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但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
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备案、简易登记和常规登记。其中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在10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以下简称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以下简称简易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以下简称备案):①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 ②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备案、简易登记和常规登记,分别需要提交不同的申报登记材料。相对来说,备案需要提交简单的材料,并且在提交后即可开展活动。而对于简易登记,需要提交理化和生态学测试数据,并经过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评审后予以批准才可以开展生产及进口等贸易活动。而常规登记相比简易登记,除了理化和生态学数据,还需要提交毒理学试验数据及环境风险评估等更加复杂的材料,并经过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审核和专家评审后才可以开展生产及进口等贸易活动。
除此以外,12号令更加关注高危害性化学物质(PBT、vPvB或具有同等危害的化学物质)的风险管理。对于高危害化学物质,在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交更多的数据和资料,如两代繁殖、慢性毒性及致癌性的数据或资料等。另外,对于该类物质,还需要提交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充分阐述申报物质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以及进行生产、加工使用的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以使用。
《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中关于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管理内容和管理框架如图2所示。
(3)《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品。目前已经正式发布了第一批名录,第二批是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但现在还是草案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或其他限制目录进行管理;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等。
(4)禁止物质目录:2019年生态环境部联合几大部门发布规定,禁止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除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口。这里的林丹也称为γ-六氯环己烷,又称为六六六,主要应用于农药领域。对于全氟辛基磺酸及全氟辛基磺酰氟,可以接受的用途主要包括:照片成像;半导体器件的光阻剂和防反射涂层;化合物半导体和陶瓷滤芯的刻蚀剂;航空液压油;只用于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某些医疗设备(如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层和无线电屏蔽ETFE的生产,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CCD滤色仪);灭火泡沫。也就说,应用在这些领域里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全氟辛基磺酰氟是可以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其他用途的是不可以的。林丹无论什么用途都是禁止的。未来,随着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日益严格,会有更多的物质列入到禁止物质目录中。
依据《化学物质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公告其违法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处以50万~10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万~20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并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未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重新登记;未经登记将化学物质用于新用途的;产品中超量添加限用化学物质的;未按照规定用途生产或者加工使用限用化学物质。当然,针对隐瞒或者拒报化学物质基本信息、隐瞒或者拒报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等情况,还有其他的一些处罚措施。这些惩戒措施将对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管控起到重要的警示作用。
“三步走”做好化学品风险管理
企业如想做好化学品的风险管理工作,就需要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应梳理出有哪些化学物质要进行生产或进出口贸易活动。
其次,对法规符合性情况进行筛查。确认企业中所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质是否列入禁止物质目录、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或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是否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等。对于涉及进出口的情况,还要确认是否涉及进出口管控要求。
最后,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具体的合规操作。对列入禁止物质目录中的化学物质,要停止生产或经营活动。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目录中的物质,要确认是否在某些产品中有限制用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或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对于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目录,属于新化学物质的,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对出口到不同目的地国家的化学物质,要确认出口目的地所在国是否有相关的注册、授权或限制的要求。
我国化学品管理正从危害管理向风险管理转变。企业也应从源头管理的角度出发,严格管控各类风险,杜绝事故发生。化学品管理法规制度多而复杂,企业应对起来比较困难,而且企业违法成本越来越高。一旦出现违法,轻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重则停业关闭,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建议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遵从绿色发展、清洁生产的原则,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