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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2023年15期 发行日期:2023-08-04

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7月1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一是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不予发放预分配配额,在核定阶段统一发放;对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调整配额发放及履约方式。对以上重点排放单位,在核定阶段,其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履约通知书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在清缴阶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进行强制履约(优先使用当年度配额,剩余部分优先用于另一年度的强制履约),完成履约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未足额完成履约的应及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补足差额、完成履约。

  二是组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

  三是做好配额结转。重点排放单位持有的2019—2020年度配额、2021年度配额和2022年度配额均可用于2021年度、2022年度清缴履约,也可用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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