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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提出“九五”期间环保要求
1996年1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国务院提出‘九五’期间环保要求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刊讯国务院最近要求,“九五”期间,要把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实现
    本刊讯国务院最近要求,“九五”期间,要把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实现环境保护“九五”计划目标的重要措施。总的要求是:200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995年水平,并作为国家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这是从在西安召开的全国“九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会上获悉的。    国务院这一要求是实现“九五”环境保护目标的重大举措,将对整个环保工作产
    国务院这一要求是实现“九五”环境保护目标的重大举措,将对整个环保工作产生深远影响,也对基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环境管理将围绕这个举措进行深化,从而促使环保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据悉,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共计12种。大气污染物指标有烟尘、工业
    据悉,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共计12种。大气污染物指标有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排放量;废水污染物指标有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排放量;固体废物指标为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污染物总量分解的原则,一是服从总目标,总体上不突破;二是突出重点,“九五”期间国家重点污染控制地区和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有所削减。主要有酸雨控制区、淮河流域、海滦河流域、辽河流域、太湖流域、滇池流域和巢湖流域;三是区别对待,东部发达地区要在1995年的基础上有所削减,中部地区控制在1995年水平,西部地区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指标可适当放宽。    这次会议还同时提出了实施总量控制的保证措施。要求加强监督考核工作,加快
    这次会议还同时提出了实施总量控制的保证措施。要求加强监督考核工作,加快8项制度改革进度,加强对环境质量的宏观控制,加大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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