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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进出口权不再困难
1996年33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王
企业申请进出口权不再困难    本刊讯  从有关部门获悉,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加快赋予
    本刊讯  从有关部门获悉,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加快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步伐,最近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提出了有关的建议和措施。据悉,这些建议和措施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    第一,进一步加快办理审批授权手续。尚未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下列生产企业,
    第一,进一步加快办理审批授权手续。尚未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下列生产企业,只要提出申请,经国家经贸委审查推荐,外经贸部即办理授权手续。①由国家主管部门划为特大类、大一类和大二类的国有大型生产企业;②“千户重点国有企业”中的生产企业;③经外经贸部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联合批准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机电产品扩大出口企业。    第二,进一步放宽审批标准。对纺织、冶金、化工、机电行业和中型国有生产企
    第二,进一步放宽审批标准。对纺织、冶金、化工、机电行业和中型国有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权的,进一步放宽审批标准,以连续两年出口供货创汇达到一定水平为基准,对其他行业的国有生产企业和集体所有制生产企业,也按照一定的标准加快办理授予进出口权的工作。    第三,进一步简化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申报材料。今后,生产企业申请
    第三,进一步简化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申报材料。今后,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时,可免报以下几项材料:①可行性研究报告;②银行或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③进出口业务章程;④出口创汇证明。与此同时,对机电等企业进一步放开经营范围,扩大经营权。    最近,外经贸部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协商决定,凡具备一定条件的机电
    最近,外经贸部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协商决定,凡具备一定条件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经外经贸部批准,可经营同类相关产品和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一是企业要有较大的规模,固定资产达到一定的标准;二是企业要具有较强的外贸实力,有健全的外贸经营机构,且上一年自营出口创汇有一定的实绩。凡是具备了上述条件,并且是生产、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技术含量较高且需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的企业,经外经贸部批准,还可获得出口的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的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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