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颁布实施《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 本刊讯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颁布实施了《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本刊讯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颁布实施了《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指出,银行和企业建立主办行关系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暂行办法》同时强调,主办行不是包办银行,不包企业资金供应。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只有在具备了这样几个基本条件:即已在该银行建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只有在具备了这样几个基本条件:即已在该银行建立基本存款帐户;领取了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借款数额较大;与该银行有较为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后,才能申请建立主办行关系。而且一个企业只能建立一个主办行,对一些特大型企业集团,确因情况特殊,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后,可确立两个主办行。 《暂行办法》规定,主办银行和企业除享有《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权利外,
《暂行办法》规定,主办银行和企业除享有《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权利外,主办行还可享有了解、掌握企业的重大经济、财务活动;对企业在其他银行办理的存贷款和结算等情况进行核实;组织同业对企业违反《借款合同》有关条款、逃避银行监督、悬空银行债务等方面的行为依法进行信贷制裁;有不能满足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时,应企业要求,牵头办理银团贷款等权利。而企业则可享有从主办行取得所需的大部分合理贷款;在主办行不能满足其合理资金需要时,可以要求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或要求主办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要求主办行为企业重组,国有资产保全提供政策建议;优先享用主办行提供的结算、信息、咨询、代理等金融服务权利。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银行和企业在建立主办行关系后,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银行和企业在建立主办行关系后,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主办行应承担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储备、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经济活动积极提供有关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积极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大部分的合理资金需要,并予以优先审批;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优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义务。 企业则要承担将其大部分存款存入主办行;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或内部集资等
企业则要承担将其大部分存款存入主办行;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或内部集资等直接融资的行为,以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调整产品结构、进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应及时告知主办行;在发生产权转让、破产兼并和主要财产变动等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前须先征求主办行的意见等义务。(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