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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加强三资企业常驻机构的税收征管
1997年6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客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加强三资企业常驻机构的税收征管    本刊讯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
    本刊讯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外商投资企业常驻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必须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1997年6月底以前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并根据新规定对原征税户和非征税户进行重新判定,凡重新判定为征税户的,必须从10月1日起按新的规定计征税款。对代表机构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尚未申报情况提请税务机构进行判定的,亦应按新规定判定,对其前年度未征税款,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已判定为应征税户的,应审查其申报有无不实,并根据新规定确定对其是否需要改变计算征税办法。凡确定调整的,按调整后方法计算征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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