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重新发布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 本刊讯最近,海关总署重新发布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
本刊讯最近,海关总署重新发布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并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同时宣布1975年11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新的“办法”在原基础上增加了5条新的内容,目的是加强对展览品的监管工作。
新的“办法”在原基础上增加了5条新的内容,目的是加强对展览品的监管工作。新增加的担保条款,规定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以海关认可的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经海关认可,以保证函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的,其保证函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出具。对于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拖欠的税款,由展览会的主办单位负责向海关缴纳。另外,对临时增加展出地点或更换展出地点的情况,以及对展出地点与出境地点分离的展览会展品核销手续等问题也做了相应规定。(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