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局发布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7年27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两局发布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本刊讯为加强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最近,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了“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为:1.国家规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是否取得安全质量许可并加贴商检安全认证标志(简称CCIB安全标志);2.“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涉及的进口商品是否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3.进口商品使用的标识及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的规定;4.是否为假冒进口商品及非法进口商品;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的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的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销售进口商品的单位或其仓库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抽取样品送当地商检局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商品的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进行检测。 经营销售单位不得进口、销售、转卖需经而未经国家商检局安全质量许可并加贴CCIB安全标志的商品和“种类表”内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 对违法经销的商品需要封存的,由当地商检局、工商管理部门按职责封存或联合封存。 “办法”指出:商检局依照商检法、对逃避法定检验和逃避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检验的进口商品的经营者进行查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和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进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对假冒伪造商检证单、检验结果、商检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假冒、非法进口的商品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