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化工信息杂志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明确规定
1997年28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明确规定    本刊讯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最近发出“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标志着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由试点阶段转入正常审批。    三部委对有关企业可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1.部门直属企业、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及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2.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4.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明)
当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