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新规定
1997年33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化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新规定 本刊讯 近日,国家科委、工商局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 二、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2.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3.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4.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三、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的高新技术: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3.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11.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化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