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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利用外资重组有新规定
1998年48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国企利用外资重组有新规定    本刊讯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管理,
    本刊讯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管理,切实贯彻“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法律,国家经贸委近日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主要
    《规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兼并国内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兼并项目)、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以下简称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和偿还企业债务(以下简称偿债项目)的行为。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则。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应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审核:1.总投资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报国家经贸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2.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初审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核。3.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审核,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其权限不得下放。    项目报批文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项目名称及地址;2.
    项目报批文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项目名称及地址;2.国有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技术力量、资产状况、经营状况;3.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国别、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4.项目内容、发展目标和方向;5.利用外资方式、规模,产品品种、生产能力,销售方向;6.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投资比例及资金来源;7.经营年限;8.经营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9.外汇不能平衡的项目,应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10.企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的意见。《规定》还指出,合营后仍由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兼并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规定》强调,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应在可行
    《规定》强调,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应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缴付者,经审核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全部出资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缴清全部出资。外国投资者在缴清出资前,只能按实际缴付出资额的比例享受权益。国有企业利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投资者的投资进行资产重组,适用于本规定。(赵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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