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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规定行业协会基本职能
1998年49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国家经贸委规定行业协会基本职能    本刊讯  国家经贸委最近对行业协会的职能作出规定,其主要内
    本刊讯  国家经贸委最近对行业协会的职能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有6项:    一、根据行业的特点,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政府部门要赋予
    一、根据行业的特点,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政府部门要赋予行业协会制订、管理行规行约的权力和职能。    二、对本行业申报新办工业企业要进行前期调研,并由行业协会
    二、对本行业申报新办工业企业要进行前期调研,并由行业协会签署论证意见,作为工商管理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制订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
    三、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制订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四、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同行业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
    四、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同行业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持企业利益。    五、按照本行业的实际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
    五、按照本行业的实际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管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六、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
    六、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组织国内、国际的行业技术协作和的技术交流,推动行业的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发展。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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