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问题 本刊讯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7月4日联合下发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进一步明确了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859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现将主要内容摘编如下: 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 859号文件规定企业主辅分离、辅业
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 859号文件规定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859号文件提出的改制后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指国有法人绝对控股。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应尽量减少控股比重,一般不得超过75%。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859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
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参见本刊2003年第10期第A2版)。文件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 按照劳动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 按照劳动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 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
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 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范围 由于部分中央企业经营业务较
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范围 由于部分中央企业经营业务较宽,主业和辅业的界线不易界定,辅业企业资产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在实施主辅分离时,这部分中央企业辅业改制的范围原则上应确定为辅业中的中小企业。 中央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联合批复程序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
中央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联合批复程序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分别报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总体方案的批复采取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分别审核、联合批复的形式,由国资委代章出具联合批复意见。(李建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