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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暂行规定出台
1999年44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李
国企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暂行规定出台    本刊讯  国家经贸委近日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
    本刊讯  国家经贸委近日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的审核权限做出以下规定:    <1>总投资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项目, 由国务院有关部
    <1>总投资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项目,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报国家经贸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2>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初审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核;<3> 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审核,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其权限不得下放。    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
    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应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缴付者,经审核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6 个月内缴付全部出资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缴清全部出资。 外国投资者在缴清出资前,只能按实际缴付出资额的比例享受权益。(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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