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公布“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标志 本刊讯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中有关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容器上必须贴有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印制的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标志、并准确标志物质名称和含量的规定,近日,国家环保局公布了“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标志图案。并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标志图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使用或者利用相同或类似的图案、文字进行商业活动都属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法规处罚。(雍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