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法制化管理办法出台 本刊讯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 保证工程质量
本刊讯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 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国家计委在总结2年来我国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 制定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已于日前由国家计委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已将其转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稽察办法”的发布施行,标志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它对于促进国家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展开、加强项目监管、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将产生重大的作用。 “稽察办法”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
“稽察办法”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计委委派,并对稽察特派员履行的职责作出严格规定。 “稽察办法”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
“稽察办法”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稽察办法”规定,对稽察发现的问题,国家计委可以根据情节
“稽察办法”规定,对稽察发现的问题,国家计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在职权范围内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审批的处理决定;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则由国家计委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要报国务院批准。 为了有效督促项目整改,“稽察办法”还特别规定,国家计委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的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王)
